張貼日期: 2024-07-08 12:45:14 點閱:95
主旨: | 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」第7條,業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以交運字第11350078406號、台內警字第1130872469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113年6月30日施行,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命令)1份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 依據本府113年7月1日府交工字第1130248269號函辦理。 |
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,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,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,通知講習時間、地點及繳費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