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0-05-13 16:15:44 點閱:627
說明:
一、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:「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,造成身心之侵害」。
二、邇來仍時有教師違法處罰(體罰)或不當管教學生及學校行政單位延遲、隱匿通報案件之憾事發生,爰請各校確實落實「教育基本法」規定,並依「教師法」等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及查明妥處疑似案件。
三、有關涉及兒少法案件同步通報等相關事宜,請學校確實辦理;如有疑問建請洽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,俾利處理程序完善。
其餘相關規定請詳閱附件公文資料。